
警察在街上截停您、上門敲門,或請您「到警署把事情講清楚」。對不少新移民、留學生和打工人士來說,第一反應往往是全力配合、把所有事情解釋清楚——尤其是英語並非母語、又擔心顯得無禮的時候。保持禮貌永遠是對的。但在那一刻,您最重要的權利來自《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》(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)。在談及事發經過之前,您應先了解這些權利。
憲章第10條訂明,每個人在被拘捕或扣留時均有權:
即使您未被正式拘捕,也可能處於「被扣留」狀態。如果警察把您留住、您感覺不能自由離開,請直接問:「我是否被扣留?我可以走嗎?」答案決定了哪些權利適用。
根據聯邦司法部的憲章指引,第10(b)條對警察施加了實質的責任:
在路邊交通截查時,這些規則有所調整。例如在調查醉駕或藥駕時,警察可在告知律師權之前先問某些問題及進行路邊測試。請儘早、清楚地說:「我想同律師傾。」
憲章第7條保障每個人享有生命、自由及人身安全的權利,以及除按照基本公義原則外不被剝奪這些權利。法院確認,這包括審訊前的緘默權——被扣留者必須能夠自由選擇是否向當局作出陳述。
實際上,選擇緘默即是說類似這樣的話:「我不想作任何陳述。我想同律師傾。」然後不再談論事件本身。說一次不一定就能結束對話,很多人只是因為沉默令人尷尬而開口。請堅持您的選擇——緘默是您的權利,並不代表有罪。
第8條保障每個人免受不合理搜查或檢取的權利。如果警察要求您同意搜查您的手機、手袋、汽車或住所,您可以禮貌地表示您不同意。即使您認為搜查不合法,亦切勿以肢體反抗。搜查是否合理應由法院日後裁定;在某些情況下,以侵犯憲章權利的方式取得的證據,可根據第24(2)條在審訊中被豁除。
第14條訂明,不明白或不會說訴訟程序所用語言的當事人或證人,有權獲得傳譯員的協助。即使在警方階段,聯邦司法部亦指出:如被扣留者的英語或法語欠佳,警察必須確保對方真正明白律師權的告知,而不能只是「機械式宣讀」。如果您沒有完全聽懂,請明確說出來,並要求傳譯員或會說您母語的律師。
大多數向警察陳述的人都以為自己在澄清誤會。但現實是:
應該做:
不應該做:
本文僅為一般資訊,並不構成法律意見。每宗個案均視乎其具體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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