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您提交了申索,出席了和解會議,甚至可能經歷了審訊——法官最終判您勝訴。然而之後卻毫無動靜:對方不聯絡、不付款,也不回覆您的訊息。這是小額申索案件中最令人沮喪的時刻之一,而且比很多人想像的更常見:判決是法院確認對方欠您錢,而不是錢本身。追討欠款是另一個獨立的程序,稱為判決執行(enforcement),《小額錢債法庭規則》為此提供了多種工具。
安省法院指南指出,判決一經作出,您就可以立即開始採取執行措施,而且行動越快,效果通常越好。最好的第一步往往是一封簡短的書面付款要求,列明欠款金額和付款地址。亦要記住,未付金額會持續產生判決後利息——債務人拖得越久,欠款就越多。
如果債務人仍然不付款,就要使用正式的執行工具。每項措施都需要提交一份執行申請誓章(Form 20P),列明尚欠金額,而且每一步都須繳付法院費用。
很多債權人並不知道債務人在哪裏工作、在哪間銀行開戶或是否擁有物業。訊問聆訊(examination hearing)正是為此而設。您提交訊問通知書(Form 20H)並安排送達債務人(法院指南要求最少在聆訊前30天送達)。聆訊不公開進行,債務人須宣誓作答,過程會被記錄。債務人可被問及:
如果債務人是個人,必須填寫財務資料表(Form 20I),交給您,並攜帶證明文件出席。如果債務人是公司,可以由其高級人員或董事代表公司接受訊問。
訊問結束後,法官可以作出付款令(order as to payment)——例如按月分期付款。付款令生效期間,您一般不能採取其他執行措施,但仍可向司法執行官(sheriff)登記土地查封拍賣令。如果債務人未按期付款,您可以送達違約通知書,除非您同意豁免該違約,付款令將在送達後15天終止。
如果債務人不理會聆訊怎麼辦?無故缺席、或出席但拒絕回答問題或提供文件的債務人,可被命令出席藐視法庭聆訊。在該聆訊上,法官擁有實實在在的權力——包括下令將其監禁最多五天。大多數債務人早在這一步之前就開始合作了。
扣押(garnishment)讓您可以追討第三方欠債務人的錢——最常見的是僱主(工資)或銀行(戶口存款)。您提交扣押通知書(Form 20E),每份通知書只可列明一名債務人和一名第三債務人(garnishee),先送達第三債務人,並在五天內送達債務人。第三債務人須將款項繳存法院,而不是付給債務人。
扣押有一定限制。根據安省《工資法》(Wages Act),在一般債務中,債務人淨工資的80%可豁免扣押,因此工資扣押一般最多只能扣取每期工資的20%。法院指南亦指出,就業保險、社會援助和退休金款項不得扣押,即使已存入銀行戶口亦一樣。扣押通知書有效期為六年,並可續期。
土地。土地查封拍賣令(Form 20D)須在債務人可能擁有物業的各個地區向司法執行官登記。法院指南解釋,一旦登記,債務人在還清欠款之前將很難出售或按揭該物業——這往往正是促使擁有物業的債務人坐下來商談的原因。可被拍賣的只是債務人在物業中的權益(equity)。
動產。動產查封拍賣令(Form 20C)容許執行辦事處查封並拍賣債務人的財物。您需要預先繳付費用和按金,而且法律豁免某些基本物品——例如部分家居用品、謀生工具,以及在一定價值以下的一輛汽車——所以只有在您知道債務人擁有貴重且不獲豁免的財產時,這項工具才最有效。
兩種查封拍賣令均在簽發後滿六週年時失效,並可在到期前續期。如果距離判決本身已超過六年,簽發新的查封令或扣押通知書須先獲法院許可。
正確的策略取決於債務人實際擁有甚麼:有穩定工作,適合扣押工資;知道銀行戶口,適合扣押銀行存款;擁有自住或投資物業,適合登記土地查封令。如果不清楚,就應先進行訊問聆訊。執行文件必須準確無誤——第三債務人寫錯、金額計錯或送達不當,都可能令追討停滯數月。
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,並不構成法律意見。每宗案件都取決於其具體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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